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24本假房产证是用4800元买来的

  同一幢楼的24位业主从开发商手里领到的24本房产证,一年后被发现全是假的。是开发商故意造假?还是经办人从中作祟?离奇案件,暴露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漏洞。

  产权证号码怎么一擦就糊了
  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从开发商手中领了一年的房产证居然会是假的。
  2006年春节前夕,章先生搬进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西街某综合楼E幢204的新房,而在此前的2005年8月中旬,他已经与同楼另外23位业主领到了各自的房产证,并签了字。
  2006年8月,章先生用房产证作抵押向朋友借钱。朋友对章先生说:“别人的房产证号码擦不掉,你的怎么擦一下就模糊了?”章先生听后疑窦顿生,赶紧到龙岩市房管局查询,发现自己房产证的号码对应的房屋地址在犀牛路,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也不是自己。
  无独有偶。2005年9月,另一业主陈先生发现房产证上没有其共有人的名字,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办人员倪某将房产证拿回办理共有权事宜。虽再三催促,倪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陈先生觉得倪某办事太拖拉,于2006年11月21日自己到房管局询问。房管局工作人员一查,竟然整幢楼都没有记录,陈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整幢楼办的都是假房产证!

  开发商声称也被蒙在鼓里
  因为极度震惊,陈先生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业主通报了此事。之后,陈先生又立刻联系开发商章某。得知章某正在房管局,陈先生便直奔房管局。
  在局长办公室,房管局张局长对陈先生说:“你们这幢楼的房产证确实是假证,我们已经鉴定过了。开发商已经报了案。”开发商章某也拿出倪某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报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再表示这是倪某一手操办的,房地产公司全然不知情。在章某提供的倪某亲笔签写的一份关于办理房产证的陈述中,有这么一段话:“为更快为住户办好房产证,公司派我到交易中心行政窗口登记……由于一时糊涂,我把办房产证所需的资料交给了肖新生办理,不料受蒙骗办理了假证。此事公司负责人毫不知情……”
  开发商表示,“我们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材料是完整齐全的,作为开发公司,我们完全没有办假证的理由。”开发商称,房地产公司和业主一样都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要求业主们“多多包涵”。
  2006年11月21日,开发商负责人和倪某逐户向业主道歉,并带来了房管局对《关于要求申请商品房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报告》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经办人私吞公款以假充真
  但是,业主们觉得此事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私刻公章,并可能触犯刑律,事关重大,“包涵”显然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2006年11月22日,业主代表到龙岩市新罗公安分局报案。警方立即立案侦查。经查,倪某所说的叫“肖新生”的中间人根本不存在,疑点聚焦到了倪某身上。
  2007年1月16日,专案组将倪某(26岁,新罗区人)抓获。据倪某交代,她担任该房地产公司出纳及协助办理房产证等工作。2005年5月,当“西街E综合楼”盖好准备办证时,倪某代表公司向业主收取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17万余元。倪某只向房管局上缴了5.5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到2005年年底,她已私自将6万余元公款挥霍一空。因一时堵不了这个漏洞,无法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倪某突发奇想:“先办假证应付业主,待筹足6万余元后再到房管局办真证件。”于是,倪某就以每本200元的价格买了24本假房产证发给业主。
  据介绍,案发后,倪某在房地产公司的敦促下已将欠款补交,开发商也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并发给业主,24本假证于2月2日全部被公安部门收缴。
  近日,龙岩市公安局将倪某正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据《检察风云》

  编后:
  这起离奇的假房产证案,应该引起业界的深思。
  办理房产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房管部门应该对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否则,从业门槛过低,难免有不合格者滥竽充数,甚至从中滋事。
  这起案件同时暴露了房地产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大疏失。倪某是受开发商的委托办理产权相关事宜,属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监督不力,管理上有疏漏,对此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房地产公司进行资质认定时,应把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纳入评价体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转让、交换、赠与、继承之后,其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按照我国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当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双方当事人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但因新建商品房一般由开发商单独来完成此项工作,所以,购房者在从开发商手中拿到房产证后,应该多长个心眼,及时到房管部门查验真假。